第三十九条指出,当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特殊情况时,国资委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
第四十条说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指出,对于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等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同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第四十四条规定,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要求制定和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董事会在制定上述工作时应事先与国资委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指出,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奖惩、附则5章4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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