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六章详细阐述了法律责任的条款,旨在维护统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编造虚假数据、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行为,将受到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详细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时的不当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等,将受到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责令改正、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三十九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四十条强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对于个体工商户,还规定了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企业和组织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提出处分建议,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职务晋升的法律责任,除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职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路径根据行政处罚机构的级别有所区分。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法,是指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它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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