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条例条款旨在规范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条例强调,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需遵循国家法律和本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或篡改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对统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培训。
统计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他们需取得相应资格并接受统计法律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修改或提供虚假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统计违法行为,如虚报、瞒报、伪造数据,将受到警告、罚款乃至取消荣誉和职务的处罚。同时,条例严格保护统计资料的保密性,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若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
条例还规定了统计基础建设要求,包括统计登记制度、统计资料公布和管理等,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一项旨在提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工作规范化程度的重要法规。
扩展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共有29条,自1994年9月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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