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定价的标准依据包括九种(类)工业消费品和六种(类)轻纺原材料,具体如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这些商品的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而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等则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列入目录的品种中,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实行国家定价的品种,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
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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