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五十五条,针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如果未按规定进行辐射监测、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或对异常监测结果未进行核实调查并报告,将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如果未建立收贮台账和管理系统,未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上报,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如果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从事收贮,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将被责令停业或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五十八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若未进行辐射监测或发现异常未如实报告,将被责令改正,并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如违反其他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3月24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场所安全和防护、人员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监督检查、应急报告与处理、豁免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1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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