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于婚前所购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婚后便属私人资产,不可转为共有财产以供离婚时协商或分割。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双方仅可对婚姻期间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关于婚前处购买房产之问题,若一方于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私人财产支付首付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妇再用共有财产偿债,且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人之处,则离婚时此不动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若未能达成共识,法院有权将不动产判予登记一方,同时未偿还的贷款亦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婚后共同偿债的金额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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