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策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类型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这些土地为集体所有,成员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成员不得擅自将自留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如建造房屋。
在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行支配,国家不再征收农业税。对于自留畜,牧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在各地规定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
总的来说,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使用权与经营权属于集体所有,成员享有使用权,但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享有生产产品与自留畜的自主权。同时,国家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给予保护,确保其不受非法侵占。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在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不再征收农业税,对于自留畜也享有免征点以内的免税、不派购的政策。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旨在鼓励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成员享有使用权,同时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确保其免受非法侵占。此外,政策中还对自留地和自留畜的使用权与经营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生产产品的自主权和免征政策,旨在鼓励农业生产,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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