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职工孕、产、哺三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所规定。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生育将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若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则产假天数相应增加。此外,关于流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设有相应假期。
进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无需自付。第五十四条则规定,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未就业配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企业不能在女职工孕、产、哺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这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女职工在这些期间享有法定的产假和相关福利。若企业违反这些规定,女职工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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