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赣林规〔2024〕1号
为确保《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延续性与有效性,江西省林业局重新印发了相关文件,并于2024年1月25日正式通知执行。通知强调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建议,应及时反馈至执法监督处。该标准旨在明确全省范围内恢复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执行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规定的义务,包括执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可参照此标准进行。
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时,需遵循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原则,以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应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同时应在原地或异地种植相应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包括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具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等。植被恢复、树木补种应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应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同时林木种苗质量、造林初植密度、树木成活率、林木保存率等均有具体要求。
恢复、补种的期限通常为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或根据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分为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通知还强调了验收程序,要求当事人在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将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此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确保法律依据的稳定与连续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绿色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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