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针对应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所设立的制度。这些罪犯虽定性为死刑,仍留有改造余地。相比立即执行死刑者,其罪状较轻,仅达死刑标准。因此,他们在被判死刑的同时,亦会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在此期间,罪犯可通过劳动改造或其他立功行为,观察其表现。若表现良好,有望减为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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