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侵害的客体乃武装部队日常管理活动与信誉。
客观上,行为者须实施伪造、变造或买卖武装部队公函、证件以及印章之行为。
凡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犯罪主体。
而故意为之方能构成此罪,过失则不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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