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过程中自行悔过之行为不视为自首。
若犯罪者初次主动坦白真实罪状后又翻供,则无法视作自首;
然而,倘若其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再次如实供述,应被判定为自首。
因此,重审阶段的认罪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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