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无论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在出售后,都必须设立住宅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运用遵循《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主要用于住宅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更新和改造。在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需与售房单位签订协议,通常按购房款的2%至3%比例缴纳维修基金。这部分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但实际上属于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不计入房屋的销售收入。
对于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分为两部分。首先,售房单位会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这部分基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其次,购房者同样需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这部分代收的维修基金同样属于全体业主共享,且不计入房价收入。
具体到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一般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这是一项确保住宅共用设施长期维护与更新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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