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之一,适用于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服刑期间后,根据悔改表现,有提前释放可能。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若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须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前未判决的罪行,也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第七十一条与第七十条则详细说明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新罪或发现旧罪者,应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若判决前一人犯数罪,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与各罪最高刑期之间酌情决定执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若数罪中附加刑存在,附加刑亦需执行。
综上所述,假释期间再犯罪,将导致假释撤销,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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