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残疾并评定为五、六级别者,经个人申请,可与雇主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雇主则需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评定为第七到第十级的伤残员工,劳动以及聘用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或者员工个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此时同样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雇主则需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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