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等多项犯罪。倘若行为人借助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自我购买与销售或暗中勾结他人进行商品转让等活动以完成资金套现,那么如此操作便相当于是采用伪装消费的POS机具进行刷卡套现的手法。
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是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恶意透支以及最终结果是否导致严重损失等方面因素来评价其是否满足信用卡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对于那些设立POS机具或建立网络营销渠道并通过编造虚假交易以协助消费者套现从而获取利润的人士来说,尽管本质上他们提供的是与银行卡相关的服务,但是由于缺乏获得金融机构运营许可证的资格,这种行为实际上对发卡银行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应被视作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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