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生效,往往源自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几种情形。首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初衷,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用人单位若故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或是通过各种方式排除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这样的劳动合同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面对这类争议,法律通常会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及双方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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