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劳动者的职业史与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卫生部门需确保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文件。此规定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该法要求用人单位应真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与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同时劳动者与相关机构也需提供与诊断、鉴定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若需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可进行现场调查或向卫生部门提出请求,卫生部门需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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