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释义
关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调整,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关于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那条标准。
202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这是海关鼓励进出口企业整改纠错,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的新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进出口企业发展。
根据170号公告,除了报关企业之外的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都能享受这个政策红利。
报关企业不适用170号公告,考虑到报关企业主责主业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报关企业的报关质量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有效提升报关质量、保障通关秩序,170号公告不适用于报关企业。
企业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采用“非主观故意”这个表述就是排除“主观故意”,毕竟海关的容错也是有限度的,故意违法的企业不在容错范围内。
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在170号公告实施之前被行政处罚、在实施之日还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也能依据170号公告,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对于没赶着这波政策红利的企业,可以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
170号公告的行为主体是非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属于非报关企业,海关会按照企业具体实施违规行为时的身份进行区分并进行认定。
170号公告的两大关键词“非主观故意”和“非报关企业”以案例的形式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案例1:某公司申报进口电子元器件被海关发现申报不实。该企业向海关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申报不实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而是境外供应商工作疏忽,造成装运货物时出现差错,导致该企业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依据170号公告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案例2:A公司为进出口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钢材,需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A公司在明知进口货物需证的情况下,为贪图方便节省进口时间,向海关实施伪报,从而逃避向海关提交证件,当事企业虽未构成走私行为,但被海关以影响许可证件管理为由行政处罚。因具有明显主观故意,A公司不能适用170号公告,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案例3: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因公司制单员不小心打错币制,该企业由于出口液晶显示器申报不实,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该企业行为进行失信认定过程中,鉴于该违规行为是当事企业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实施,根据“170号公告”,若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则该违规行为不予计算。
170号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对于上述情形,可以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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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广州海关、上海海关、黄埔海关、拱北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孙伟如、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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