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即合同中由当事人事先拟订且在签订时未经协商的部分。
若出现以下情况,格式条款将失效:
(1)符合法律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及第五百零六条中的无效标准;
(2)提供格式条款者无理地缩减自身责任或加大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益;
(3)提供格式条款者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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