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乃合同双方为重复运用方便刻意预设,且在签订协议时未经对方充分商洽决策的相关条款。
在此类情况下,若出现如下七种情境中的任意一种,则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作为行为主体的一方可能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义务;
其次,如果意思表示并非真诚实在,同样会导致条款无效;
再者,若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也可使条款失效;
若在履行过程中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亦会导致条款无效;
此外,若由于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导致对方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使条款失效;
最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理地免除了自身应尽的责任,或者过分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过度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那么此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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