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时,需考虑以下法院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个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或对失踪、强制教育、监禁中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包括保险合同、票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费用等海事纠纷,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向任一法院起诉,同一案件向不同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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