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私放在押人员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监管职务便利,擅自释放或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监管场所释放的行为。该罪在1979年《刑法》第190条中被提及,称为“私放罪”。1997年《刑法》修改为“私放在押人员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监管制度的客体,犯罪对象是被监管的人员,具体行为表现为利用监管职务便利,擅自或非法释放。犯罪主体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动机通常为徇私、徇情。
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应注意的问题
在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时,需关注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相关立案标准进行判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与在押人员私下约定其在保证按期返回狱所时秘密释放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此外,还需区分该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在押人员是否摆脱实际监管范围为标准。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到该条款包含三个量刑幅度,分别对应基本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其中,情节严重通常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犯,涉及重刑罪犯、多人多次私放、严重后果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涉及严重暴力犯罪、报复社会、特别严重后果等。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同时,还收受贿赂,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对其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