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果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或分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建筑工地工作的雇员如果因工作受伤,相关雇主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权利,该条款指出,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者因此致残,赔偿范围还包括增加生活上需要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等。
因此,对于在建筑工地工作的雇员而言,如果在工作中手臂摔断,雇主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确保受害者获得应有的医疗和经济支持,以帮助其尽快恢复并减轻因伤致残可能带来的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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