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部分案件可进行撤销操作。
若涉及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然而,对公诉性质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无此权利。
司法机关得以取消案件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指控的犯罪已过追诉期;
2. 属刑法中仅被告诉方可以起诉且未申诉或撤诉的情况;
3. 情节轻微且不构成犯罪;
4. 犯罪嫌疑人死亡;
5. 受特赦令免除刑罚;
6. 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案件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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