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期限,通常称为典期,是指在出典人不能行使回赎权的时间段。典期的设定方式由典契中的合同自由决定,因此既有约定典期的情况,也有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典期或期限超过十年未回赎的,一般视为绝卖,但对典期长度有最高限制。例如,王利明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将缩短为三十年。对于定有期限的典权,如果不满十五年的,不能包含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以保护出典人的权益和避免纠纷。
在未约定典期的情况下,出典人有权随时以原典价赎回典物。然而,如果出典人未在设定典权后三十年内行使回赎权,回赎权将自行消灭,典权人将取得典物的所有权,这与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相一致。
关于续典和转典,续典是指在典期期间或期满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典期或调整典价,但学者普遍认为续典前后典期之和不能超过典权的法定最长年限,以保持典权期限设定的合理性。转典方面,典权人可以将典物转典给他人,但需遵循合同约定,定期典权转典期限不能超过典权期限,未定期典权转典则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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