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类别包含多个方面,以不同标准进行划分。
首先,从债权主体角度划分,债权可分为两类: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这类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根据清偿顺序参加分配。另一类债权由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这属于广义债权范畴,但并非破产债权。
其次,依据清偿顺序,破产债权进一步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和第三顺序债权。优先清偿权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涉及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包括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则指普通破产债权,即银行和其他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再者,以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将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前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者则为普通债权。
此外,根据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情况,可将债权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最后,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角度划分,债权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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