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夹层投资主要由信托公司作为实践主体。信托公司采用两种主要模式:股权型投资和债券型投资。在股权型投资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资金转化为SPV(特设目的公司)的股权,SPV负责项目运营,通过溢价收购方式回购信托持有的股权,这样设计类似于优先股的制度安排。信托受益权被划分为优先和劣后部分,风险较高的劣后受益权可能由融资方或风险承担者购买,以保障优先受益权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在债券型投资模式中,信托公司以债权形式向SPV提供资金,SPV在贷款到期时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样,信托受益权也设有优先和劣后层级,风险承担者购买劣后受益权以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尽管如此,由于信托公司具备放贷资质,其借贷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当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中,除了信托公司因其设计灵活性和广泛性采用了夹层投资,其他公司大规模开展夹层投资尚不普遍,夹层投资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尽管存在信托公司的实践,夹层投资在中国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仍处在初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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