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明确指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一天,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这些日子加班需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得用调休替代。
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这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200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开始在网上征集关于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将国家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加到11天,保留了两个黄金周,取消了一个,同时将除夕、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四个民族传统节日纳入法定节假日。
新方案调整后,春节和国庆节成为两大黄金周,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各休一天,加上周末的两天休假,形成了3天的中短假期。这样,每年将出现2个7天的集中休假高峰,以及5个3天的小高峰。
这一调整形成了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3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既照顾了传统节日的庆祝,也兼顾了公众的休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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