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过世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以下人员担任:
首先,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他们是直接的亲属,可以优先担任监护职责。其次,兄长或姐姐,作为同辈亲属,有义务照顾未成年兄弟姐妹。此外,还可以是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前提是他们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得到未成年父母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若对指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未成年人的父母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监护人。但任何未经指定直接要求法院裁决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会按照指定监护人的优先顺序进行,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时,他们应优先担任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兄姐则成为监护人。此类推,直到找到合适的监护人。
若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资格的人中选择最合适的担任监护。若无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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