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涵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孕期,从女性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算起,直至产前15天或分娩日。产期则指从产前15天至产假期满,或是从分娩日到产假期满。哺乳期则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直至婴儿满1周岁。值得注意的是,产假具有弹性,孕期与产期的概念可能因此有所不同,尤其产前休假15天的归属存在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则指出,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分娩困难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并非强制,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休假,符合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我国对女职工“三期”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并为女职工“三期”提供了多项保护措施,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关怀和保护。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