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投资过程中,常因多种原因需变现股权,进行内部或外部转让。但若转让的股权未按约定或法律、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则称瑕疵股权。如公司或债权人发现或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文探讨这一问题。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损害公司与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补足,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股东义务。
转让瑕疵股权后,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受让人知悉或应知股权瑕疵时,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可向股东与受让人提起诉讼。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追偿,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司法解释三规定需明确三个层次:未按时缴纳出资转让股权的股东需补足出资,无时效限制;受让人明知股权瑕疵仍购买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可将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举证责任主要由受让人承担,以证明其在交易中的主观状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如出让双方有约定,可依约定免于追偿。
司法解释三未涵盖所有情况。发起人或直接增资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应承担补足责任。通过继受方式取得瑕疵股权,后修改章程或决议,明确补足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承担。只要协议、决议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该股东可免于责任。瑕疵股权多次转让时,最终受让人如不知股权瑕疵,无需承担责任;否则,出让股东与所有非善意后手股东均需对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