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认定的主要法定标准包括以下三点:
1. 医务人员未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有的治疗义务;
2. 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
3.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情况。
当患者在此类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且涉及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之过失时,医疗机构需负起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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