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房,首付由双方共同出资,但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时,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式存在明确法律依据。首先,房产在法律上被视为登记人所有,即属于该登记人个人所有。若妻子一方在婚姻期间帮助男方偿还贷款,其应根据男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房产价值,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妻子并不享有分割房产的权利。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之后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时,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视为该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进行补偿。这意味着,产权登记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反映共同还贷对房产价值提升的贡献。
综上所述,婚后购房时,首付共同出资,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遵循明确的法律原则。产权登记一方需根据另一方的出资比例及共同还贷对房产价值的贡献进行补偿,而房产本身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此过程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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