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产假必须为158天,但通过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可以达到这一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生育时可享受98天的基本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若情况特殊,如难产或生育多胞胎,产假天数还会相应增加。具体来说,难产的女职工可额外获得15天的产假,而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则增加15天的产假。至于怀孕未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情况,女职工可享受15天的产假;若怀孕超过4个月自然流产,则可享受42天的产假。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市对产假天数有各自的调整和补充规定。例如,北京市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规定,女职工在按规定生育时,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额外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其配偶则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女职工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单位同意后,女职工还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
而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单胎顺产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若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产假天数会相应增加。此外,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的产假,而妊娠超过4个月自然流产的女职工则可享受45天的产假。
综上所述,具体产假天数需结合个人情况及所在地区的政策进行累加计算。一般而言,产假天数可以通过98天加上额外的奖励假期、难产假或双胞胎产假等来达到158天。其他省市的具体产假规定同样需要参照当地颁发的相关条例,如《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或直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咨询热线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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