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婚姻,由于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如近亲结婚、重婚等,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这类婚姻自然不存在离婚的概念。然而,如果无效婚姻的原因是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后来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并补办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则成为合法婚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正常离婚程序来处理。
相比之下,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更为灵活。在结婚之后的任何时间,双方都可以选择离婚。对于可撤销婚姻,如果婚姻成立超过一年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超过一年,该婚姻将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宽容性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无效婚姻由于其自始无效的性质,不存在离婚的概念。而可撤销婚姻则赋予了双方在婚姻期间自主选择离婚的权利,并在特定条件下自动转化为合法婚姻。这些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利,同时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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