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如下:
首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这类案件需要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
其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考虑被害人等是否有充分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自诉。
最后,针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情况。这类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自诉案件的性质如何,其审理流程与公诉案件相同,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不得枉法裁判。此外,自诉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并非受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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