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并非直接拍卖,前提为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时,才可启动拍卖程序。拍卖范围明确,包括了以基金份额、股权形式进行质押的情况,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等。
法律依据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该条款指出,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及时行使质权。若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出质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同时,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若质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质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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