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患者身份证明: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若已去世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还需提供法律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 病史材料复印:
包含患者就诊记录、住院日志、温度计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以及出院(死亡)总结等;
3. 收入证明:
需提供患者或家属的薪资证明(如工资单),失业者需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无业证明;
4. 相关费用票据:
需要提供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票据及其清单;
5. 其他证据:
如权威医生诊断意见、证人证词、鉴定结果、医学论文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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