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离婚后,无论何时,若一方或双方状况或扶养力产生重大改变,皆可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双方无法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可向法庭寻求判决支持。
司法解释列举四种法定变更抚养权之情形:
1. 与子共活方因重疾或伤残导致无力抚养;
2.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且此行为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3. 年满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
4. 其他合理原因需变更抚养权。
此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一定裁量权,以个人理解和客观情况判断是否应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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