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一旦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显著变化,便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这一变更通常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若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以下为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 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3.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选择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抚养权。
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均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时,孩子由谁抚育,应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父母可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协议变更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公证变更抚养权。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包括公证变更和法院判决。公证变更抚养权需双方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判决变更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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