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在经济交往中呈上升趋势,手法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存在分歧。为了统一认识,本文将探讨合同诈骗罪中的关键问题。
首先,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在多数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也存在不作为情况。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如甲个人租用楼盘,以公司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导致乙蒙受欺诈。这种故意隐瞒行为应定罪,因为甲已达到预期目的,即不花钱享有装修成果,并得到使用和收益,造成乙财产失控。
其次,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进而控制和转移财产。当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错误通过隐瞒真相取得财物时,可能会产生争议。如甲为承揽工程故意夸大能力,支付预付款,后因事实不能,应视为合同诈骗。
再次,部分履约的诈骗认定。行为人先履行部分义务,诱骗他人财物,后因主观变化不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合法履行中取得财产,主观犯意变化,应视行为终结后定罪。若行为人无视追讨,携款逃逸,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接着,“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以拆骗方式进行诈骗,行为人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每次诈骗行为已完成,应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归还部分仅作量刑情节考虑。
然后,“借鸡生蛋”的诈骗认定。国企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手段,骗取合同,挪用资金。若主体、资金、合同能力及资金流向清晰,应考虑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合理定罪。
再者,“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行为人利用合法或虚假项目与多方签订合同,获取定金和预付款。采取此手段进行合同诈骗时,应从事实与证据出发,查明犯罪目的,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罪过。
最后,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通过转移责任逃避法律责任。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转移行为具有欺诈性,应视为无效。非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不能改变其性质。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