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时长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至一年内的,不超过一个月;
一年至三年内的,不超过两个月;
三年及以上或长期合同的,不超过六个月。
并需明确指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有一次试用期机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者,均不可设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若用人单位违反此项规定,擅自延长劳动者试用期,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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