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即司法及行政部门背离国家法规,将应属国库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的犯罪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者,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须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庞大,则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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