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收养关系解消之后,养父母将不再需负责养子女的抚养费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生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动恢复。
然而,对于成年养子女生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应恢复,则可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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