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此种情形下,若收养人因受领养人虐待、遗弃等行为,或者生父母剥夺抚养权之请求,方可依法索取生活及教育费用之补偿;
除此之外,不得向养子女追偿抚养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