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宗某在某保健品店内购买价值1000元的燕窝,该产品以圆形塑料包装呈现,标签上标注了燕窝的性质、功效等信息,标示为“天然燕窝”。店家提供了《销货清单》,明确表示1盒燕窝的价格。宗某购买后因店家未提供发票和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向市场监督局投诉。尽管监督局要求店家补开发票,但未进行行政处罚。随后,店家开具了发票。宗某则以燕窝非食用农产品、缺乏生产者地址等信息为由,将店家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1万元的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时,争议焦点在于燕窝是否为预包装食品及包装瑕疵的处理。虽然宗某认为燕窝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因此是预包装食品,但法院指出,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并不冲突。由于燕窝包装上没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它被认定为散装而非预包装食品。此外,宗某未能证明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店家存在明知销售的问题,因此十倍赔偿请求未被支持。尽管燕窝的简易包装列有保健作用,但店家未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存在包装不规范的瑕疵。
法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明确生产者信息和保质期等,但宗某购买的燕窝作为散装食品,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也规定,散装食品须标明详细信息,而店家在功效性标签方面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尽管不适用十倍赔偿,但店家的包装不规范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法院判决退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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