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股东将股权进行质押,当质押企业面临破产之际,该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需承担起组织破产清偿的法律义务。
以此为基础,拥有质押权利的一方,可借助股权转让这一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益,而股权被质押的原股东则需放弃本身的股东权利。
在股权质押中,质押权益优先于债权人的请求权,亦即是说,若质押权无法得以实现,该质押权人对于破产财产将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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