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股权质押事项时,需遵循如下特定流程:
(1)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则需遵照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相关法规处理,如若将股权质押给公司股东外之人,必须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欲以此等股权进行质押,应将股东出资证明书移交予质权人持有。
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自股权出质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日正式生效。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需适用股份转让条例。
此外,在质押业务中,禁止转让股份的规定亦同样适用。
针对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其质押协议生效日期有别:
若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出质,该协议自股权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方能生效;
而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协议自出质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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