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基本农田地带建设养殖场。因此,原有的此类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若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经调查取证、听取陈述与申辩后,国土部门有权发布建筑物用途性质鉴定书以及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定程序,依法进入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环节,方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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